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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高耗能行业电价调控政策落实的十大问题
来源: | 作者:chemical-101 | 发布时间: 2015-03-04 | 126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来,为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发展,减少大气污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电价调控政策: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电监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类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2006年,又增加了锌冶炼和黄磷两个行业,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分3年逐步提高。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又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决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的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由0.20元提高到0.30元。为鼓励火电企业安装脱硫设施并且提高脱硫装置投运率和脱硫效率,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排放,2007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对燃煤电厂安装脱硫装置的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为有效促进发电企业“上大压小”,引导小火电机组向高效率机组转移电量,国家按价区分别确定了各地的水火电统一的上网标杆电价。同时,取消了超发电价。
  应该说,上述电价调控政策,对限制高耗能行业快速发展、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发电企业加快环保脱硫,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目前情况看,上述政策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问题仍然大量存在,突出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一些电网企业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不执行、推迟或者降低标准执行对高耗能企业的差别电价政策;
  二是部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超越管理权限,擅自制定并实施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其中部分地方甚至以省级政府,或者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名义出台优惠电价政策文件;
  三是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或产业园区实行优惠电价;
  四是部分地方小电网或自备电厂违反供电营业规定,擅自向高耗能企业提供优惠电价,导致差别电价政策无法全面贯彻执行,出现死角;
  五是部分发电企业脱硫设施未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提前执行脱硫电价政策;
  六是发电企业享受国家脱硫电价政策却不按规定运行脱硫装置,脱硫装置时开时停,甚至根本不运行,但仍按照主机运行时间所发上网电量结算脱硫加价款;
  七是电网企业拒绝执行或未及时执行脱硫电价,或者采取少结算上网电量等手段变相降低脱硫电价标准,甚至越权擅自扣减发电企业脱硫电价;
  八是电网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政策,压低或变相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九是电网企业以超发电量,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以及以优惠电价为名,转嫁优惠电价损失,强制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十是国家明令取消超发电价后,部分电网企业仍以“超发电量”为由,低于规定的上网电价标准与发电企业进行结算,少付上网电费。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影响到政策效果发挥,而且导致高耗能行业重复建设,盲目发展。较近几个月高耗能行业、高耗能产品增速明显加快,这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如果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坚决制止,将会严重妨碍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给资源节约与保护环境带来巨大压力。组织开展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严格落实对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政策,坚决纠正地方越权实施优惠电价,严肃查处电力企业不执行国家上网电价、脱硫电价政策的行为,是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不仅十分重要而且十分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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